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美的向往和追求催生并促进了医疗美容行业的迅速发展,但作为新兴行业崛起的同时,其存在的乱象也不容忽视。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荣誉等方式,给美容就医者以品质保证的假象,欺骗、误导求美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损害其合法权益。
12月2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公开审理了七起因“双眼皮修复手术”失败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的不当诊疗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医疗美容机构当庭被判支付七名原告赔偿金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
诉讼:广告诱人,实际致残
小玲(化名)、小倩(化名)等七人为了追求美都曾做过双眼皮手术,因对效果不满意,她们希望继续通过医疗美容手术进行完善。
经过在网络上搜索等多渠道了解,她们发现了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广告声称,其为“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二十年专精于一”,是“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看到这些诱人的广告语,七人不约而同地心动,先后在该医疗美容机构,花费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进行了双眼皮修复手术。
该机构在术前信誓旦旦地承诺,“眼睛会更加漂亮、更加迷人”,然而,七人术后却分别出现了双眼下睑皮肤松弛、下睑及卧蚕消失、局部凹陷、双眼无法闭合等症状。为了缓解症状,其中的四人还进行了多次修复手术,但均无明显改善。与该医美机构多次协商未果后,七人将其诉至法院。
北京三中院查明,该医美机构因多次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处以行*处罚。经鉴定,小倩等四人达到九级伤残标准,鉴定意见同时指出,该医美机构未能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的情形,其不当诊疗行为亦与患者的并发症存在关联,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欺诈消费者,应赔偿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医美机构作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治疗和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医者自身美容的需要。而小玲、小倩等人就诊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是基于自身美容需要的消费者。该医美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提供服务,追求美容消费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其商业目的,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该医美机构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从法院调取的工商行*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年至年,该医美机构多次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罚。处罚内容涉及该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内容没有权威机构认定,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小玲、小倩等人接受该医美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也是受到了上述广告内容的误导和影响,据此,法院认定该医美机构为七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其赔偿七人三倍手术费用。同时,法院根据鉴定报告中该医美机构“未能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情形”,以及其“不当诊疗行为亦与患者的并发症存在关联,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意见,认定该医美机构应对七人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美机构支付七名原告17万元至80万余元不等赔偿金。
法官提示:选择时保持理性,维权时固定证据
北京三中院法官提醒广大求美者,在追求美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选择医美机构时,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只图便宜或优惠。医美机构多为营利性机构,为招揽客户,有些通过对美容功效后期效果虚假承诺,对美容效果案例前后对比虚假宣传等行为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而对医疗美容风险避而不谈。在此情况下,美容就医者应保持理性,谨慎作出选择。
二是在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时,务必保存好相关收据、发票、病历和术前、术后照片,清楚记录下美容服务流程和手术期间使用的产品。由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通过医美损害司法鉴定,确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等。作为鉴定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美容就医者需要明确医美服务具体流程,并保存好治疗的病历、照片、产品等。
三是详细了解手术风险,术前与医美机构就术后效果务必达成美学一致,并在病历中明确体现。未达到预期美容效果是医疗美容涉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个人对于美的定义和理解存在极大差异,美亦因时代变迁而有所不同,就医者与医美机构进行术前沟通时,如双方未能达成美学一致,并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即使从手术意义上是成功的,个人和医美机构对效果是否满足消费者需求亦会产生争议。
四是出现不良症状要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切勿盲目修复。部分美容就医者对术后效果不满意时,会选择到其他医美机构进行修复完善,此时可能会产生复合诊疗问题,此举极易引发双方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是否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害参与度等争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