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于年3月6日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百货公司处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年3月6日至年3月6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元。
年12月28日,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割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
年1月4日,公司以苏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
之后医院的病假手续,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开双眼皮”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对苏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本案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考勤管理一项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妥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部报备,且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
苏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苏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实际上,苏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现实生活中整形手术已经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由此可见,“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比如因存在兔唇等先天性病理缺陷,或美容手术失败造成身体伤害而需要整形、修复的,属于医疗性质,应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山东高法、劳动法学堂、浙江天平
审核:郑光喜
审稿:张良广
编辑: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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