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年7月29日,医院咨询腿部整形相关事宜,经过医务人员的介绍和推荐,闫某某当即决定进行腿部整形手术。术后,闫某某发现手术不成功造成大腿肿胀、大腿内部滞留了大量的积液,导致原告行走不便。随后,闫某某以医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医院要求赔偿,但医务人员称整形是闫某某的自愿行为,术前签了知情同意书,闫某某应当自行承担整形风险。为维护合法权益,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对闫某某上述损害后果与医方手术操作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应为主要原因力。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因整容整形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加,广大爱美女性在做整容整形之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勿冲动接受诊疗;
2、用真实姓名签订书面合同,勿忽视化名引起的法律风险;
3、医院账户,勿忽视消费记录的留存;
4、仔细阅读签字文件,勿忽视术前风险告知。
但如果遇到上述类似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核
白小毛
作者
王琼
编辑
李静
原标题:《以案释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整容整形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