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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1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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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导致的医疗纠纷非常多,不少因为协商不成,不得不走法律程序,那么在法院,医院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吗?且看下列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年6月9日,马某某医院就诊,并于当日行“假体隆鼻”手术。年6月29日,马某某因鼻部外形不佳影响面部美观,再次医院就诊,检查发现“鼻假体略下滑,鼻背略红等”,初步诊断为“假体隆鼻术后”,处理意见为“鼻部综合整形术”。在马某某签署《美容手术知情授权书》、《手术志愿协议书》、《麻醉同意书》后于年6月30日行手术。年1月4日,马某某第三次医院就诊,检查发现马某某“鼻尖略向右侧偏斜,鼻基底凹陷,鼻翼缘退缩,两侧鼻孔略不对称等”。诊断结论为“假体隆鼻术后,鼻基底凹陷,口角下垂,面部软组织萎缩”。当日行“假体隆鼻修复术、肋软骨综合隆鼻术、口角上扬术、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马某某于年1月7日出院。目前马某某仍然鼻音严重,需继续矫正治疗。

原告(马某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马某某整容失败,并存着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6月9日,马某某入医院处进行鼻部整容,诊断为低鼻,处理意见为假体隆鼻术。年6月29日,马某某因鼻部外形不佳影响面部美观,再次入住该院。该院检查发现“鼻假体略下滑,鼻背略红。”处理意见:需要鼻部综合整形术。次日进行手术。年1月4日,马某某医院处就医,诊断为:假体隆鼻术后,鼻基底凹陷,口角下垂,面部软组织萎缩。当日,在插管全麻下行“假体隆鼻修复术、肋软骨综合隆鼻术、口角上扬术、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1月7日出院。后来,医院工作人员告知马某某并未施行肋软骨综合隆鼻术,具体如何处置的,并未告知马某某。侵犯了马某某的知情权和手术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马某某出院后发现两侧鼻孔不对称,医院工作人员解释为肿胀未退,让再等等。后来发现问题更加严重,右侧鼻翼萎缩,鼻孔几乎全部闭塞,通气困难。鼻梁山根部假体外凸,皮肤颜色过于明亮,形如伤疤。假体游离,靠近眼部时会出现严重疼痛,眼部和鼻梁之间出现严重的色素沉着。马某某所学为播音专业,因鼻子不通气,鼻音严重,无法到心仪的单位面试,已经影响到马某某的就业。马某某要求医院继续予以矫正,医院答复半年后再说。如今半年已过,医院又说再过半年。马某某认为,马某某到医院处三次手术,无一次成功,反而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医院作为专业的美容机构,居然让常规的美容业务导致马某某的一次次伤害,显然没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显然医院应当赔偿。马某某共花费医疗费元。医院医院,却擅自给马某某行二级手术,并造成马某某伤害,显然属于欺诈行为。上述费用医院应当返还,并予以三倍赔偿。马某某整容失败后,必须进行矫正,导致马某某鼻音严重,致使马某某无法按照自己所学的播音专业寻找工作,葬送了马某某的职业生涯,这个损失是终生无法挽回的,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马某某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马某某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1、关于退还医药费元及相当于医药费的三倍赔偿元,共计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某某年6月份因对自身自然鼻部不满意,为了提升起面部美感在医院处行鼻部整容术,此次手术费用为元,马某某对于此次的手术满意,有医院工作人员与马某某的聊天记录为证,因此,此次的手术费用不应该退还;年6月马某某因对于年整过的鼻子感觉不流行了,再次来到医院处要求再次行鼻部整容手术,术后的三年多时间马某某对于第二次的整容效果依然是满意的,故此此次手术费用也不应该退还;年1月马某某基于同样的原因医院处,要求对于鼻部进行处理,医院在此声明,前两次术后马某某没有出现任何不适的感觉,也没有提出任何不满意。据此,马某某才接下这个手术。马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对于自己在同一个部位连续手术会出现的后果应该有所预判。医院作为美容整形行业医院,具备行此类手术的资质和条件,虽然医院对于手术风险都一一告知,但马某某最终对于第三次鼻部整形手术是不满意的,故此医院愿意依据鉴定报告的结论退还马某某第三次手术的一半费用元;医院医院,医院可以行1-3级手术,医院具备完备的资质和条件,诊疗记录完整连续,诊疗过程公开透明,手术风险一一告知列明,不存在欺诈,不应该承担三倍赔偿;2、根据鉴定报告结论,我方应承担鉴定费用的一半元;3、对于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某某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就后续治疗费没有申请鉴定,故此鉴定报告中对于后续治疗费没有评价及标准,马某某要求后续治疗费10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4、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马某某鼻部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等级,医院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在对马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实施假体隆鼻术术前检查不规范,没有就术后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达成共识;假体位置固定不佳,以及再次修复没有达到明确治疗效果的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遗留的鼻前端鼻尖偏移不在中线上,鼻小柱弯曲,鼻背部皮下有小的颗粒状结节,鼻底面观见鼻尖与两侧鼻翼不对称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马某某目前遗留鼻部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国家公益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马某某、医院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马某某的合同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满足改善外貌、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因此,在构成欺诈的前提下,马某某具有三倍赔偿的权利。具体本案,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术治疗过程中,马某某签署了《美容手术知情授权书》、《手术志愿协议书》、《麻醉同意书》,涉案病例保存完整,基本符合医疗机构诊疗规范,综合在案证据,尚达不到医院具有欺诈情形的证明标准,因此,马某某以欺诈为由主张适用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关于马某某对涉案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事宜,涉案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齐全、程序合法,马某某以实体意见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医疗费元、司法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被告医院预先支付修复费用10万元、三倍赔偿元的诉讼请求。

笔者观点

1.欺诈消费者行为怎么认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9)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本案中原告医院做了二级手术,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医院是可以开展二级手术的,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所以原告主张消费欺诈不成立。

2.医美机构常见的欺诈行为是哪些?

实践中,其实医美机构大量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例如虚假广告宣传,咨询人员夸大医美效果、隐瞒风险,渠道商欺骗性的消费诱导等等。最简单的欺诈行为,营业厅展示某某医师为中华医学会会员、某某协会理事、某国留学归来的医生等等;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医美咨询不遗余力的介绍某某医生技术高、整容效果好,不会出现疤痕、歪斜等等后果的介绍。其实这些证据不难收集,也是行政机构明文禁止的行为,只不过医美消费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注意到。

3.整容失败适合做司法鉴定吗?

本案原告是幸运的,鉴定机构能够受理鉴定并结论偏向患者,法院也偏向患者,但是实践中要得到这样的鉴定结论不容易。整容失败并不天然是医疗过错,如果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即使未达预期效果甚至有损容貌,也不存在医疗过错;同时整容失败大部分并没有产生司法意义上的医疗损害,例如前面所述的致残、致畸、死亡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多不能鉴定伤残,即便鉴定出医美机构存在过错,并与“整容失败”存在因果关系,其赔偿金额仅限于修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再算上责任比例,少之又少,甚至比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还少,再加上漫长的诉讼期,令维权者绝望;而且因为整容失败很难鉴定出医疗机构有过错并产生了损害,所以对于这一类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多不受理鉴定,导致诉讼程序走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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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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