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发布时间:2012-02-17 09:52:38 浏览:349 来源:
昨日(16日)记者了解到,从今年起,我省(陕西)县级公立医院将全面实行药品按进价零差率销售,降低看病费用;同时调整了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引导医院通过优质服务获得收入。从而让老百姓掏不太多的钱,享受优质的服务。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以药补医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县级*府应保障医院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日常运行费用,保障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等公共服务经费。
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管理。目录内药品必须通过县级药品采购结算中心进行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CT检查费将至少降20%
据了解,《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床位费、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级别护理费、手术费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将有所提高。其中,床位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50%;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40%;级别护理费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30%;手术费上调幅度不得高于10%。
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的价格将有所降低。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20%;其他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价格降幅不得低于15%。
取消特需病房床位费
《意见》中规定今年将取消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并入调整后的床位费,不再另行收费;取消现行特需病房床位费的相关*策,执行普通病床床位费标准。挂号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以外的治疗费和其他费用维持现行标准。
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向患者公示。特殊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