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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高敏通讯员钟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关于是否整容网络上至今也存在着各式的辩论,随便拉出一个路人都能发表出自己的一番见解。毕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医美手术,早就已经成了广大女性改变外貌和人生的一种手段了。
但是说到整容,相信每个想整容的消费者都还有着各式各样的顾虑:若是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术后出现问题,医疗美容机构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如果容貌受损,可以请求医疗美容机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别怕,这些问题都有法律来撑腰。
案例一
年,鲁某前往某医疗美容公司就诊,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实施手术,共花费医疗费元。
术后不久,鲁某被诊断为肉*素中*及异物反应。《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医方注射肉*素剂量过大,存在过错,医方将保妥适、爱贝芙、乔雅登同时注射鼻部,使风险骤增,且术前告知欠充分,存在过错。因此医方行为与鲁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随后,鲁某起诉医疗美容公司。
最终法院判定:
1、医疗美容公司承担完全责任。鲁某因医疗美容手术未达目的,所支付医疗费用元医疗美容公司应予以退还。
2、鲁某术后因就医所支付的医疗费.5元及鉴定费元亦应由该公司赔偿。
3、因诊疗行为非但未达鲁某预期,且使鲁某面部进步一损害,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酌定赔偿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法官说法
1.医疗美容手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如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过错,仍应就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鲁某术前虽签署了所注射药物的知情同意书,但医疗损害鉴定书中明确,医疗美容公司就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之间医学知识不对等,且医疗美容手术专业性强,风险大,医方更应全面告知医疗风险,审慎实施手术。
即便鲁某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因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鲁某的损害后果,该公司仍应返还鲁某医疗美容费用,并承担鲁某因就医所支付的医疗费。
2.如医疗美容机构因侵权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损害,导致患者严重精神痛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因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抚慰功能与惩罚功能,其适用前提有二,即受害人提出赔偿精神损害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鲁某的初衷为改善容貌,但由于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行为,鲁某非但未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产生面部损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故法院支持鲁某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而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赔偿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案例二
年,郑某推荐劝说曾某做“无痛效果好无风险”的下巴注射生长因子整形手术,付费元,由并不具有行医资质的郑某为其实施注射。曾某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
年和年,郑医院做了两次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并分别支付了治疗费元和2元。郑某将下巴整形费用元返还给曾某,并另行支付给曾某元。
年,曾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判定:
1、根据曾某的治疗情况,酌情确定误工费.80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80元,扣除郑某已支付的元,尚需赔偿.80元。
2、郑某向曾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元。
法官说法
1、整形美容手术没达到预期效果退不退钱?
整形美容手术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实际上是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适当履行来促成消费者合同目的的实现。
如果双方关于手术预期效果的约定明确具体而未实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效果与约定的预期效果之间的差距来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关于手术预期效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应当按照通常的标准来衡量效果差距。根据差距的大小,并考虑整形美容手术的特殊性,消费者可以要求减少费用或退款。曾某做了下巴注射生长因子整形手术后,下巴一直生长且红肿胀痛,必须取出异物,明显与预期效果差距太大,经营者应当退还费用。
2、没有行医资格却给客户做整形美容手术致人损害怎么赔?
(1)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郑某无行医资格给曾某做下巴注射生长因子整形手术,给曾某造成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根据客观情况予以赔偿。
(2)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本案中郑某没有行医资格,其明知提供的整形美容手术服务存在缺陷,仍然为曾某注射,导致其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等,应承担曾某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但考虑郑某在事发后积极主动为曾某联系做了两次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并支付了相关费用,酌情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