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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3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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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李医院对下颌做了整形手术,几年后,她的下颌出现肿胀疼痛现象。

年4月,法院二审公布了此案的宣判结果。

小金属钻头留在体内

李某称,她于年1月6日因颧骨颧弓高突症、下颂角肥大症及下颏短小症就诊于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7号挂有“医院”的医疗机构。当日16时40分,院方给患者在全麻下实施了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去除术、自体骨隆下颏术。两年过去后,患者自觉一侧下颌角肿胀疼痛,服用消炎药后效果欠佳,并反复发作,造成局部瘢痕和色素沉着,拍片检查后方知下颌术区有骨碎片残留,并发现颂颈部有两块金属物质残留,遂到被告处询问。院方承认当时有两个仪器钻头断入体内,没能取出,但没有告知患者。下颌肿胀处考虑可能为止血骨蜡反应导致。患者到医大和总院请专家会诊,专家指出如实施手术,因异物临近颈部大血管和神经,故取出有生命危险,并且不易定位很难取出,而且局部皮肤还会留下疤痕。患者为此十分痛苦,心理压力很大。

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瘢痕修复费等合计18万余元。

法院一审过程中,沈阳和医院辩称,原告确有小的金属钻头留有体内,经过医学鉴定对身体没有其他影响,可取可不取。患者自认为不适的话,可以取出,这个有医学会鉴定书能说明,对身体不会有什么障碍,是包裹住的,不会流失。所以说院方同意给取出,赔偿跟我们没关系。医疗手术没有问题,只能说有差错,我们可以给取出,费用由我们承担。其他的说对身体什么不适等,我们不认可。

医院赔偿2万余元

经鉴定,医院术式选择正确。颌骨外下方见金属影,考虑为骨钻碎屑可能性大,不除外为医方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为医方医疗过失。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该鉴定结论,医院过错仅为手术部位留有骨钻碎屑,李某主张的其他问题均与医院手术无关,因此医院仅应对留有骨钻碎屑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中医院过错情况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酌定医院对李某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年7月,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沈阳和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元;沈阳和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司法鉴定费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因部分为正常手术美容治疗发生的费用,且鉴定意见中认为医院无其他医疗过错,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年3月,法院二审驳回了李某的上诉。

(华商报记者张海舟、编辑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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