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早已不是在明星这个行业里才司空见惯的话题,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也可以接触并享受到这项服务。通过整容变得更加漂亮是双方都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如果整容失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出现其他损害后果,患者往往会找整容机构讨个说法,由此产生纠纷。本文就为大家梳理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整容机构索赔。
一、整容机构营业范围没有整容与诊疗经营范围,整容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案例:()闽01民终号
裁判要旨
庄某向A美容公司支付了手术费用元,A美容公司为庄某做“提眉、去眼袋手术”。术后,庄某双侧眉弓及双眼下睑处有疤痕现象。而根据A美容公司的经营范围,其并没有整容和诊疗的资质,A美容公司在不具备手术资质的情况下为庄某实施美容手术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可以推定A美容公司的行为对庄某术后产生疤痕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庄某主张的医疗费元可予支持,另鉴于其眼部疤痕对面部容貌的影响,可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故A美容公司应赔偿庄某损失元。
二、医生没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整容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案例:()粤08民终号
裁判要旨
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就M整形公司的诊疗行为与*某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评定:M整形公司在给*某进行面部整容手术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导致*某出现术后鼻根部歪曲、鼻中隔偏曲的过错。相关过错因素是导致*某损害结果的全部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因此M整形公司应对*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整容机构没有告知术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渝01民终号
裁判要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司法鉴定确认“植入性医疗器械(假体)知情自愿书”、“鼻部整形手术知情自愿书”中的签名“陈某”均非陈某本人所签,D医院存在过错。
虽然医疗美容没有明确的效果标准,但是医疗美容行为应当保证基本的人体健康并符合人体基本的生物学结构包括器官位置和比例。本案陈某因“鼻低”医院接受医疗美容服务,隆鼻手术效果可见鼻梁挺拔度较明显,证明手术达到了部分美容效果,但是陈某出现了鼻梁歪曲和两侧鼻孔大小不一情况,该情况不符合基本的人体器官结构要求和社会审美要求。
其作医院,在术前术后均没有精确测量陈羽面部各器官比例和位置,仅拍照留存,明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据此,认定陈某的鼻梁歪曲和鼻孔大小不一情况系D医院的隆鼻手术导致,侵害了陈某的身体权。
四、整容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案例:()粤01民终号
裁判要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B公司、C公司确认其掌握病历的情况下,应提供涉案病历,其拒不提供病历或全部病历,应推定其存在过错。且其具有提供病历的举证义务,却未能进行举证,亦致使其过错与何M某上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基于上述,本院认定B公司、C公司对何某的医疗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整容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
参考案例:()苏08民终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建立合同关系,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方某无《医师执业证书》等开设医疗机构的相应资质,方某使用利用他人资质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运营F门诊,因F门诊并非合法法规的医疗机构,却以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的名义对外营业,故意隐瞒相应事实,使得唐某信任F门诊具有从事相关医疗美容手术项目的资质,在该诊所内行耳软骨隆鼻手术,F门诊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F门诊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