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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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3 20:41:00
中科白癜风微博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hg/140805/4440912.html

案情简介:

年1月16日-年5月15日,艾某(化名)在贵阳云岩甲秀医疗门诊部进行自体脂肪丰乳术、面部提升术(医方称为“微拉美”),其间,医生要求艾某在其提供的《面部整形术后须知》、《自体脂肪颗粒充填术后须知》、《眼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脂肪抽吸暨自体脂肪移植术知情同意书》等上签字。艾某(化名)术后不适分医院、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乳腺囊肿、右侧面神经麻痹,右侧面肌痉挛。 

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1.关于丰乳术。人自体脂肪组织冻存后再移植目前尚处研究阶段,目前尚未形成标准化的冻存方案及理想的冷冻保存液。研究表明在降温、冻存早期及复温过程中均可导致脂肪细胞损伤,如脂肪组织经普通冷冻复温后往往得到的是大部分坏死物质。该坏死脂肪注入人体后可导致钙化、脂肪坏死、油脂囊肿、肉芽肿等并发症。可以认定艾某第二次术后短时间内被发现的乳腺囊肿与医方使用冻存脂肪行丰乳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关于面瘫。医方病历中仅记载手术名称,未对手术切口、部位、操作等情况详细描述,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之不足,据手术医师介绍,(微拉美)面部提升术切口位于右颞部,根据病历记录,术后‘右侧面部淤青、肿胀’,并予挤压术区、加压包扎,面部软组织肿胀可压迫神经,挤压及加压包扎对神经亦存在损伤可能性,因此不能排除艾某(化名)右侧面神经损伤与行‘(微拉美)面部提升术’之间因果关系。门诊部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实验阶段术式、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全面等不足,是导致艾某(化名)并发乳腺囊肿、面神经损伤之主要原因。(二)伤残等级鉴定。1.艾某(化名)乳腺多发囊肿属十级伤残。2.艾某(化名)右侧面神经部分损害遗留右侧部分面瘫属十级伤残。

后经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医方承担90%的赔偿,医方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除护理费作出改判,其余均维持,判决由医方赔偿艾某各项损失共计.58元;

律师评析: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医疗美容纠纷发生的场所有两种,一是专门的医疗美容机构,主要是经营非病理性医疗美容;二是在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室,主要是经营病理性医疗美容。前者具有医疗行为和生活消费的双重特性,后者属于典型的医疗行为。

一些专门的美容机构,并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却打着医疗美容的招牌,欺骗消费者。非病理性的医疗美容服务是根据消费者心理需求,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特定的专项服务,因缺乏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方案,在认定过错行为时依赖于鉴定人的评判。本案中,医方认为患者已在相关须知告知书、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视为对相关术后不利后果合理预见,造成的损失应由患者部分承担。根据原《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区别的是,《民法典》把告知义务规定为须对应当告知事项进行“具体说明”,将原“书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明确同意”。门诊部与艾某签订了书面的相关告知书应视为明确同意,为何还需要承担责任呢?

这就是本案给人们带来的重要启示,无论对患者或消费者还是医务人员而言,在进行医患沟通时,患方需要充分了解医疗风险,医方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告知。同时,还给医务人员带来提示,除了书面的告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不仅是在告知书上签完字就完成告知。

本案的判决说理,强调了医方为了其利益,隐瞒了所实施的手术具有非成熟性、实验性的真实情形,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无提及。也给了正在前往医疗美容机构寻求答案的人们,另外一个重要的提示,无论你签署了多少告知书,或许医方都不会告知,你就是那只用于实验的小白鼠。躺在手术台上的你,关于实验阶段的手术,应该从未曾听过。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龙光洪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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