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家治白癜风医院好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etbdf/11月7日也就是明天,是世界美容日。
提到美容,就不得不说现在医美整形的盛行。根据《艾瑞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数据显示,年中国医疗美容市场规模达到了亿元,医美用户.2万人,预测年可达.3万人。
近几年,医美行业发展迅速,消费者需求呈现井喷式爆发。
而美容整形,其实不仅包括大众所理解的为了变美而做的医美整形手术,还包括“医学”需要的手术,如一些创伤性缺损的修复手术等。
医学整形手术:是修复缺损和畸形,是“医学”需要的手术,如烧伤后植皮、唇腭裂手术、
颅面畸形手术等;美容整形手术:为了追求“美”而做的手术,如隆鼻等。
关于整形手术,商业保险能否理赔的问题,很多文章都有介绍,慧培哥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今天主要想和大家聊聊一个案例:交通事故造成面部深度烧伤,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赔医学整形手术的费用?
1案例简介
年9月17日,张某驾驶越野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面部深度烧伤。
事故后,李某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拖车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将张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pexels)
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2元,共计.52元,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
后来,李某又先后5医院实施右面部瘢痕+扩张器植入术等手术,总计花费.52元。
李某要求赔偿后续整形手术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双方上诉至法院。
2双方观点
保险公司观点:
一、已经赔付李某因面部疤痕而构成七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22.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2万元。现在又判决赔付因治疗面部疤痕而产生的整容费用4.5万余元,这是相互矛盾的。不能得到伤残赔偿金后,再次要求赔偿整容费,只能请求其中的一项。
如果李某通过整容其面部就可以得到修复,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影响,也就构不成已确定的伤残等级。如果伤残赔偿金和整容费用都赔偿,则明显存在重复的部分。
二、李某在得到伤残赔偿金后,多次为修复疤痕而支出高昂的整容费用,从其提供整容后的照片来看,修复术对疤痕起到了明显的效果,这也是李某在定残后再次支出整容费用所希望达到的目的。鉴于此,李某据以前所作出的伤残等级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且尚在持续康复治疗过程中。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李某在面部疤痕经过继续治疗后明显好转的情形下,其因此得到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明显失去客观性、真实性,致使生效判决的事实依据存在严重瑕疵。
李某观点:
我本是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年仅21岁,又从事服务行业,对面部疤痕作修复手术并非出于整容美化的目的,而是出于基本伤情所需,且时至今日我的面部损伤仍非常严重,所主张后续面部疤痕整复费用是适当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3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李某的后续修复整容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
本案中,虽然之前判决对后续治疗费依照鉴定意见书进行了部分判决,但李某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已超出上述数额,所以李某有权就实际发生后的费用主张赔偿。
其次,李某就修复手术主张的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系首次主张,且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为身体残疾,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的金钱赔偿,与后续治疗费性质不同,并不矛盾。
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5元。
4慧培哥思考
首先,基于追求“美”而进行的整形手术和基于修复事故造成的缺损的整形手术是两种不一样的概念。
李某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面部烧伤,所进行的美容手术并不是狭义的“美容”,而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进行的必要的疾病治疗项目。
而关于伤残赔偿和为了修复伤残进行的整容手术赔偿,两者是否存在重复和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整容费是伤残后必要的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使李某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这个修复并不能完全掩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伤残事实,因此两个费用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另外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也已经解释判决得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
总之,为了修复因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的整容手术赔偿,属于医疗费的范畴,这与伤残赔偿金不存在互相矛盾的问题。